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。
与关联方签订(变更)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(变更)之日起30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,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,进行关联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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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0420006000001报告企业信息表申报属期不存在年度申报记录
河南税务短信提示19号预期产生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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